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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障权益防风险-八大权益

民泰说权益(一)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六个方面保护您的知情权:

1.优化产品设计,充分评估消费者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第二十条)

2.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第二十一条)

3.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明示贷款类产品年化利率。(第二十二条)

4.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

5.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第二十四条)

6.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五条)

民泰银行提醒您:虚假宣传不可信,风险提示要看清

1.金融消费者应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

2.金融消费者应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对投资标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和风险识别,慎重决策。

3.消费者务必配合金融保险机构双录工作。购买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开展双录,可以实现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是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权的有力证据,切勿因小失大

民泰说权益(二)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为保护您的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情形的行为:

1.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2.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3.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民泰说权益(三)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保护您的公平交易权:

1.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第二十七条)

2.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不得存在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民泰说权益(四)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您的财产安全权:

1.审慎经营,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第二十九条)

2.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第三十条)

3.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第三十一条)

民泰银行提醒您:金融消费千万种,财产安全第一条

1.金融消费者应提高交易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办卡用卡,不轻易将个人资料转交他人代办。

2.金融消费者应养成安全用卡习惯,坚决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自己的信用卡、储蓄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不良后果。

3.金融消费者在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留意刷卡次数,使用后及时收回。对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不随意丢弃。

民泰说权益(五)依法求偿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您的依法求偿权:

1.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第三十二条)

2.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第三十三条)

民泰银行提醒您:投诉处理循流程,依法求偿有成效

1.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2.金融消费者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依法求偿要有据可依,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如果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泰说权益(六)受教育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您的受教育权:

1.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第三十四条)

2.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第三十五条)

3.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第三十六条)

民泰银行提醒您:金融素养是块宝,积极参与要趁早

1.金融消费者要积极学习投资理财基础知识,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树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的理念,充分评估后科学理性投资。

金融消费者要积极主动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常识,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民泰说权益(七)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保障您的受尊重权:

1.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第三十七条)

2.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第三十八条)

3.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第三十九条)

4.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第四十条)

5.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2)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3)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第四十一条)

民泰说权益(八)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从以下七个方面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权:

1.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第四十二条)

2.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第四十三条)

3.使用书面形式征求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第四十四条)

4.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等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合作过程中,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第四十五条)

5.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6.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访问、操作权限,落实授权审批流程,实现异常操作行为的有效监控和干预。(第四十七条)

7.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第四十八条)

民泰银行提醒您:个人资料不外传,信息安全保护好

1.金融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不随意透露身份信息、银行账号、财产情况等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的风险。

2.金融消费者不轻易登录不明机构网站和转发链接,不轻信不明号码发来的风险提示”“中奖信息,不轻信自称某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造成财产损失。

3.金融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重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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